(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有哪些要求)航空安全员的体能考核标准是什么
航空空安全员是新兴行业之一,也是很多同学会想报考的专业。以下是飞行空安全员认证规则的精心推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航空空安全员审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保障民用航空空的安全,规范民用航空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空法》、《中华
第一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共航空公司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运输企业经营的航空公司空飞机上海航空公司空的安全员资格考试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和监督。
航空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的行使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航空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民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1)航空空安全员是指在空民航空飞机中执行保障任务的空地面人员;
(2)飞行空安全员的认证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水平,能够胜任飞行空安全员的工作;
(三)局,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4)教员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具有飞行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师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开展理论或基础物理技术教学;
(五)考官是指经民航总局授权进行本规则所要求的理论执照考试或者基本物理技术考试的人员。检查员应为局方检查员或民航局指定的航空空安检检查员;
(6)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空安保专业的理论考试,可通过笔试或机考方式实施;
(七)基础物理技术考试是指在地面或者飞行模拟舱内进行的非理论性考试;
(8)练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飞行空安全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总则
第五条航空空安全员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根据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的运输企业运营的公共航班空飞机上担任航班空安全员。
航空空安全人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
第六条除执照持有人未达到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KLOC-0运行规则相应培训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外,依据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班空航空器上担任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人员(CCAR-67FS)医疗标准和医疗证书管理规则》颁发的有效的ⅳb级医疗证书,并在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
体检证明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和体检证明管理规则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不得在飞行空设备上履行飞行空安全员职责:
(a)在饮用酒精饮料后8小时内,或在酒精的影响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0.04%,或工作能力因药物而受损;
(二)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空人员体检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
(三)许可权中止的期限。
第九条本规则规定的考试由民航总局指定的人员主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能技术考试。考试科目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发给考试合格证书。考试不及格的可以重考。考试成绩在12个日历月内有效。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条许可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照本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伪造或篡改本细则颁发的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3)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
(七)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教师必须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培训大纲完成初始培训,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础物理技术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三)有效的医疗证明;
(四)初始培训理论考试合格证书;
(五)初始训练基本体能和技术考试合格证明;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查。民航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积极配合。因申请人原因延误的时间不计入上述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民航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航空空安全员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申请人取得临时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实习飞行不少于10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实习飞行的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民航局应当在收到实习飞行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不予许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其授权人员签发。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执照名称或者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应当附有执照持有人的有效执照、有效体检证明和证明变更的文件。申请更名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要求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执照遗失后,执照持有人应当立即报告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通知相关民航单位。
许可证如有损坏,应立即向民航总局申请换发。
执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更新执照,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现行执照的全部信息,并附有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有效体检证明、相应的培训和理论考试以及基本体能和技术考试。换发许可证的,还应当交回原许可证。
申请人的换证或者换证申请符合要求的,民航局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应当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持证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3)许可持有人放弃许可的所有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临时执照仅用于执行实习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许可证无效:
(一)临时许可证上的签注日期到期;
(2)临时许可证持有人已收到申请的许可证;
(3)临时许可证持有人已收到拒绝发放许可证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持有本规则要求的执照、临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持证人员应当接受局方的检查,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章持证人的培训要求持证人的定期培训要求如下:
第二十四条
(一)执照持有人必须在取得执照之日起36个日历月内完成教师进行的定期培训,并通过定期培训考试,考官应在执照培训记录栏内进行签注;
(二)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定期训练,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能技术训练。定期培训不少于200学时;
(3)飞行空安全员未按本条(1)和(2)的规定进行定期培训或未通过定期培训考试的,不得继续行使其执照中载明的权利;
(4)如果持照航空公司空安全官员在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完成了定期培训,则他应被视为在到期月完成了定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的日常培训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必须在取得执照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完成教师组织实施的日常培训,并通过日常培训考试,考官应在执照培训记录栏内进行签注;
(2)日常训练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能技术训练。日常培训每年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不少于35小时;
(3)飞行空安全员未按本条(1)和(2)的规定进行日常训练或日常训练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行使其执照中载明的权利;
(4)如果持照航空公司空安全官员在本条第1项规定的到期月份之前或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完成了日常培训,则应视为其在到期月份完成了日常培训。
第二十六条持证人机舱应急培训的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必须在取得执照之日起24个日历月内完成教员主持的客舱应急培训,并通过考试,考官应在执照培训记录栏内进行签注;
(2)客舱应急训练应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
(3)飞行空安全员未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进行客舱应急训练或客舱应急训练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行使其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4)持照航空公司空安全员应被视为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或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完成了客舱应急培训。
第二十七条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日历月以上未行使执照权利的,必须完成教师进行的再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考官应在执照培训记录栏内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规定的权利。
再资格培训至少480学时,包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体能技术培训。重新合格培训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持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培训的,可以补正,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届满后三个日历月内补正。如在上述时间内未改正,民航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处罚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无有效执照行使飞行空安全员权利的,局方可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无证行使相应权利的持证人,局方可给予当事人警告。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持有人,局方可处以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执照申请人在考试中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作弊的,自作弊之日起不受理其执照申请;已取得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篡改许可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局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许可证,民航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并继续行使导航空安全员权利的,局方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许可持有人行使许可权3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四条执照持有人在飞行空航空器上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失职或渎职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兆或事故的,局方可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三十五条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受到刑事处罚之日起,民航局应当吊销其执照。在刑事调查期间,许可证持有人应暂停行使许可证权利。
持证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局方可处以警告或暂停行使许可权3至6个月。
第六章附则本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中国民用航空局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飞行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72号)的内容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本规则发放执照,不按《航空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发放执照。
航空空安全员的标准首次应用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3)男性身高1.70 & mdash1.85米,女身高1.65 & mdash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
(七)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教师必须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培训大纲完成初始培训,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础物理技术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许可证。
其中提到体检合格等级,安全员应达到ⅳb级体检合格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一级体检合格证;
(2)二级体检合格证;
(3)三级体检证明,包括三A级和三B级体检证明;
(4)四级体检证明,包括四级甲、四级乙体检证明。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体检标准见附件A《乘务员、交管员体检合格证体检标准/kloc-0》。
Flight 空安全员职责(1)登机前和下机后检查客舱,防止无关人员和不明物品在客舱停留;
(二)阻止与飞行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搜查受威胁的航空器空装置并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可燃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理劫机、爆炸等非法干扰事件;
(五)制止在导航空装置中扰乱秩序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在押罪犯和外逃被遣返人员的监管工作;
(七)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民航航班和专机上的保卫对象和重要旅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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